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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的确定

作者:朱幼华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2-02-10 20:48 浏览量:1635

【案情】

2009年10月6日,王某田向蒋某女借款25万元,约定2009年12月底之前还款。2009年12月底,王某未能按照约定向蒋某还款。至2011年3月,蒋某多次向王某催要,王某以已还款给刘某(蒋某的前夫)为由拒绝还款。2011年3月,蒋某起诉。王某的抗辩理由为不知道蒋某与刘某已离婚、蒋某与刘某与王某都是朋友,两人至起诉前一直住在一起、起诉前蒋某生日都是由刘某以丈夫名义操办、蒋某在刘某向银行贷款的合同上以刘某妻子的名义签名承诺共同还款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实际上只有一个,即王某向蒋某的前夫还款是否构成还款义务的消灭。

【代理思路】

    一、因为本案的被告坚称原告与刘某仍为夫妻关系,那么原告与刘某之间究竟是否属于法律规定互相承担与享有夫妻权利义务的夫妻是本案的重点。所以本案中第一要搞清楚的就是夫妻关系认定的依据是什么?本案代理人认为,自1950年婚姻法公布实施以来,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我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存在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但是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没有经过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不管以什么名义在一起生活,最多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男女双方都是同居关系,显然的双方就不具备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本案中原告与刘某在2006年8月1日前是具有夫妻关系,但自2006年8月1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即在法律上互不享有和承担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虽然原告与刘某在离婚后仍然以所谓夫妻的名义从事比如说宴请、借贷等,但这些以夫妻名义所从事的行为不能构成法律上认可的婚姻关系。

二、离婚的夫妻有没有义务向第三人告知已离婚的事实情况?代理人认为,没有哪部法律课以离婚的人有必须向第三人披露自己的婚姻状况的义务。如果没有夫妻关系的两个人以夫妻名义博取第三人的信任从而向第三人借款,事后一方以不是夫妻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那么这两人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可能构成诈骗。本案中债权人是否与刘某离婚债务人不清楚,而债务人是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如果刘某以原告丈夫的身份收取还款而没有交给原告,则刘某涉嫌诈骗。相关的刑事责任由刑事法律去调整,与原告没有告知被告已离婚的情况没有任何关联。

三、被告所谓的向原告的前夫还款能不能免除被告向原告还款的义务?代理人认为不能。因为原告与前夫刘某已不具备法律认可的关系,自然法律不可能支持原告与前夫刘某之间还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的主张,也就不可能支持被告已偿还借款的主张。至于被告所述已向刘某还款,那他只能凭着刘某收款的证据另行向刘某主张,与本案无关。

【裁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案情复杂,改为普通程序,共经三次开庭。在最后一次开庭后的法庭调解过程中,法官明确的要求被告还款,指出向刘某的还款不能够免除被告的还款义务。原告与被告间是否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以民政部门的结婚登记为准。在此种情况下,被告同意还款,双方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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